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科学构建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形势,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办学观念,推进学年学分制向完全学分制转变,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数量,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它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教师专长的发挥,促进教师的知识更新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合理、科学地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竞争能力,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二条 我校实行的是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教学方案。在构建学分制教学计划时,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保证基础为前提并注重科学和人文素质、外语能力、计算机能力以及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构成完整的课程体系。
二、修业年限
第三条 实行规定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做法,四年制本科教育允许在 3-8 年内完成全部学业。
三、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培养方案遵循 OBE 教育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突出“人本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科交叉,增强课程的开放性,优化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保证学生的专业基础,建立起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素质与能力培养的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条 课程体系为“平台+模块”结构,包括通识通修平台课程、学科专业基础平台课程、专业模块课程、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和素质拓展计划。
(一)通识通修平台课程
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创业就业课程、军事理论、劳动教育、大学英语、大学体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必修课程,以及通识指定选修和通识任意选修课程。通识课程的设置旨在加强文理渗透,开拓学生视野,培养人文、科学素质与审美能力,学生须修读 10 学分。通识课程指定选修部分,各专业至少选择非本学院开设的 2 门课程供学生修读;通识课程任意选修部分包含人文素质类、科学素养类、艺术审美类、创新创业类课程,所有学生须选择创新创业类课程,非艺体学生须选择艺术审美类课程,文科学生须选择科学素养类课程,理工科学生须选择人文素质类课程,艺体类学生须选择非本专业开设的不同类别课程。
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数学实行分类分层次教学,满足不同专业以及不同水平学生的需要。
(二)学科专业基础平台课程
原则上按学科门类或专业类别设置,加强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和训练。各学院均应开设专业导论课程、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课程。
(三)专业模块课程
建立在通识通修和学科专业基础两个课程平台之上的,培养学生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设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专业方向可按模块进行差异性设置。
(四)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是对理论知识的验证、补充和拓展,旨在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实践教学课时比例应该符合各类专业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要求;师范类专业按照教师教育类课程的实践活动实施计划执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各种专业见习、实习、实训、社会调查、课程设计、劳动实践、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论文写作与毕业论文(设计):文科建立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三者进阶式训练体系;理工科建议完成社会调查论文 1 篇,工科、设计类专业应保证足够比例的毕业设计,并有一定比例行业企业专家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文科艺体类毕业论文(设计)时间安排原则上不少于 12 周;工程类毕业设计须达到工程专业认证要求。
(五)素质拓展计划
素质拓展计划包括军事技能、社会实践与劳动、社团活动、文化素质讲座、基础必读书、创新创业实践等。军事技能: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适应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程建设标准》要求,所有学生须完成军事技能 2 个学分;社会实践与劳动:进一步延续和补充第一课堂教学内容,不断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等,计 1.5 学分; 社团活动:通过社团活动交流思想,增进友谊,丰富课余生活,提高学生团结协作和自我管理能力。每个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 1 个学生社团,计 0.5 学分; 文化素质讲座: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学生的文化素质和科学素质,每生在校期间至少选听 15 次,其中审美教育类讲座不少于 5 次,计 0.5 学分;基础必读书:书目中须包含周恩来思想、生平和精神风范以及审美教育类等相关书籍,计 0.5 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师范专业创新创业实践计 2 学分;非师范专业创新创业实践计 4 学分。
四、学分与绩点
第六条 按四年基本培养年限计,总学分与总学时:文理非师范类总学分原则上不超过 160,工学类、艺体类、文理师范类总学分原则上不超过 170。文理非师范类总学时保持在 2400 以下,工程类、艺体类、文理师范类总学时在 2500 以下。凡专业认证或国家、行业标准有明确要求的专业,可视专业实际情况执行有关标准。
单位学分:理论课程以 16 课时为 1 学分,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课程 32 学时为 1 学分(实验学时在 32 学时及以上的可独立设课,含实验的课程学分可视实际情况酌减),公共体育课程以 32 课时为 1 学分。短周数实践环节每周计 1 学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长周数实践环节原则上每两周记1学分。
第七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考查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业的优劣。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该课程学分与所得成绩对应的绩点的乘积。将所修各门课程的学分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的绩点,其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和所得的商,即平均学分绩点(保留 1 位小数,余则四舍五入)。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方法:
第八条 设立创新奖励学分。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作品)的在校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创新奖励学分,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五、选课与重修
第九条 各所属二级学院应依据培养方案的规定,于前一学期向学生公布下学期所开专业选修课程的代码、名称、学分、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等情况。
通识通修平台课程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安排并通知各所属二级学院,由各所属二级学院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或改选。
原则上专业选修课人数不足 15 人,通识通修平台课程人数不足 30 人,不予开课。
第十条 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选课,有“先修后续”要求的课程,学生不修完先行课程,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自行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不给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重修前考核,未参加重修前考核或考核仍不合格者均应重修。重修方式一般为跟班重修。素质与能力拓展选修课不合格则不计成绩及学分,可按规定改选或重修。
重修前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以 60 分计,绩点以 1.0 计;对于已合格课程的重修,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
对于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提分重修。具体规定见《淮阴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六、免修 (听)与超修
第十二条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 3.0 以上的学生对个别课程可申请免听,应于上一学期末填写《课程免听申请表》,经所属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后交学校教务部审批。免听课程的学生仍须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和实验并通过同班考核,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 3.5 以上的学生,如已通过自学掌握了某门课程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修,应于上一学期末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所属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后交教务部审批,免修考试由相关教学部门组织,于开课学期的前两周内完成,成绩达 85 分以上者则准予免修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主干课、实践课不得申请免听、免修。每位学生每学期免听或免修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量。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一般只能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自第二学期起,允许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 3.5-4.0 之间者超修 1-2 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4.0 以上者可以超修 2-3 门课程。
七、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学习的各门课程都必须进行成绩考核。学生应按时上课,及时完成平时作业、实验等学习任务方能参加课程考核。缺课超过 1/3 者或平时作业缺交 1/3 者,均予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期末考试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考查课一般在期末考试开始前一周内结束。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试课程学期成绩的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 80%,平时成绩占 20%;含实验的课程,按照实验在整个课程中所占的课时比例,按照平时 10%,实验 20%或 30%,期末考试 70%或 60%的比例评定课程成绩。特殊专业或课程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比例报教务部批准、备案。对于考查课程教师应根据课程的不同情况和性质确定考查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可采用期末卷面考核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的方法;亦可由平时成绩直接得出学期成绩。
凡学期课程成绩达 60 分及以上者,给予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要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每学期考试前由专人抽取相应试卷或试题。印制完毕后立即归还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则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具体规定见《淮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一般应由本人提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或学校教务部批准后准予缓考,并应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级学生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